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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太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太原市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明确: 太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上调30元。 提标后,城镇居民和六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730元/月提高到760元/月;“三县一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61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提标后,太原市统一为11856元/年/人。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的要求制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六城区、古交市、清徐县2376元/年/人;阳曲县2256元/年/人;娄烦县2136元/年/人。
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六城区、古交市、清徐县5940元/年/人;阳曲县5640元/年/人;娄烦县5340元/年/人。
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 六城区、古交市、清徐县11880元/年/人;阳曲县11280元/年/人;娄烦县10680元/年/人。
此次提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补发资金将于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户。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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